第一條 開放日期
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,正式接受預約申請,有條件開放參觀。
第二條 申請對象資格
機關、學校或團體,每梯次參觀人數至少15人。
第三條 申請方式
採預約申請方式辦理,申請者應於預定參觀期日之20天前,上網或書面申請。
第四條 申請參觀之時段
管理機關之正常上班日為限,並以每日上午9:00~11:00、
下午14:00~16:00為申請參觀時段,每一參觀案件,以不超過1小時為原則。
第五條 申請之核定
由管理機關『水保局』逕予核定及通知申請者。
或進入網址填寫資料後核定及通知申請者。
第六條 參觀之方式
申請者應於核定之時間內,洽請教育中心安排解說員解說服務。
第七條 其他事項
預約成功後,若未能如期前來,請於原訂參觀日期前2天來電告知,
否則恕不受理該單位再次之預約申請。
原訂參觀日期如遇有颱風等天災時,管理單位有權通知已申請許可
參觀者更換參觀日期。
為預防閒雜人隨意進入本設施發生意外,並確保安全,非上班日及
未經申請核定之參觀時段,不予開放參觀。
參觀者應接受管理機關之引導及管制,並保持園區清潔,對不服管
制者,管理機關有拒絕參觀之權利。
申請者(或領隊、負責人)對於屬員應加予管束並自負安全責任,
不得藉故參觀中所發生之一切情事,而要求管理機關賠償或負責。
於未正式開放參觀前,各機關、學校或團體若因教學或研究上之需
要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,另案申請參觀。
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生效